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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创建时间: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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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基础科研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率效益,激发有关单位积极性、主动性,依据《国防科工局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科工技〔2010〕262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共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标准化、科技情报等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在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中发挥基础性、战略性和支撑性作用,经审查核定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科研活动:

  (一)  军工行业标准制修订,以及根据对外合作需要开展的军工行业标准外文版翻译;

  (二)  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开展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科技情报咨询研究。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请受理、审查核定、公示和异议处理、批复,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国防科工局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申请书。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编制。

  第二章 项目要求

  第五条 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符合国家战略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任务;

  (二)  科研活动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三)  符合项目征集要求。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同时,其形成的标准应已由国防科工局批准发布。

  第七条 科技情报项目在满足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国防科工局机关部门有明确需求;

  (二)  形成的成果系统完整,有效支撑重大问题解决、重大政策出台,在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项目类别评定标准和奖励性后补助额度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类别评定标准和奖励性后补助额度如下:

  (一)  一类,标准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通用的标准每项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为30万元;其他军工行业标准每项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为20万元。

  (二)  二类,标准修订。每项标准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为15万元。

  (三)  三类,标准翻译。每项标准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为10万元。

  每项标准奖励性后补助额度的30%,用于军工行业标准化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科技情报项目类别评定标准和奖励性后补助额度如下:

  (一)  一类,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研究。形成文件草案,被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直接采用。奖励性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  二类,国防科技工业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形成切实有效的措施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形成由国防科工局呈报的专报信息,得到中央领导或国务院领导批示。奖励性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三类,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规章(规范)、行业(专业)规划研究。形成文件草案,被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直接采用。奖励性后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实际奖励性后补助额度根据需求提出部门的应用效果评价进行核定。优秀项目补助额度为相应类别最高额度的100%,良好项目补助额度为相应类别最高额度的80%。

  第四章 项目征集与申请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组织编制申请书,并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书至少应随附以下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一)  标准化项目应出具标准正式文本;

  (二)  科技情报项目应出具项目研究报告,用户需求证明和应用效果评价,以及采用项目成果的正式文件等;

  (三)  其他旁证材料。

  第五章 审查核定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形式的,国防科工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形式审查:

  (一)  项目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  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三)  证明材料不齐全、存在明显问题;

  (四)  申请项目不符合征集公告要求。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复核。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审核因素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回避。中介机构按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提交审查复核报告,提出项目类别评定建议,竞争性项目提出排序建议。

  第十五条 审查复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相关要求和评定标准的符合性,项目应用效果,以及需现场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查复核报告进行核定,确定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性后补助额度。竞争性项目择优补助。

  第六章 实施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局对审查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的书面材料,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实名提出异议的,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无问题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办理批复,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单位,国防科工局在5年内暂停受理其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申请,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用户,以及提供虚假报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并作为以后遴选相关工作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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