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为什么要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军队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作为“采购方”对武器装备“供应商”实施的资格审查,目的是降低装备采购风险,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承制单位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味着该“供应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军方基本要求,可以承担武器装备采购任务,并签订采购合同。
未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不能与军队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部分预研项目除外),特殊情况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
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海、空、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审查通过的单位,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名录》,并统一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从《名录》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军方作为第二方,实施武器装备采办监管的重要手段。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按申请承制装备的类别实行分类审查
第一类: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即承担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专业(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二类: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内容?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一组实施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一、是调整承制单位分类。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二、是统一申请受理。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查申请。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增加预审查环节。
三是合并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
四是规范审查组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员实行融合管理。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工作评价制,审查组专业配置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类别。
五是换发资格证书。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5。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新版证书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两证”功能。
六是强化资格监管。加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管力度,健全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管理制度。
对目前正在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应该说上述政策变化对申请工作并未产生本质影响
原来的一、二、三类调整为A、B两类,原来的一类和二类合并为A类,涵盖军方专用产品;
原来的三类对应现在的B类,是军选民用产品。
如果企业原来计划申请的是一类或二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A类,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申请难度上与原来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保密资格也没有限定性要求。如果申请的是三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B类,审查内容和申请难度基本不变。
有影响的是军标质量体系认证方面
按照新的要求,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军标质量体系,不再单独进行认证。而是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审查完以后不单独发证,而是在新版装备承制资格证书上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